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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外国投资法

发布:欧亚嘉华 2015-07-27 来源:广西欧亚嘉华 浏览数:1475

为了扩大与外国的经济、科学及技术合作,为了参与国际分工以开发我国潜在资源、发展经济;为了促进出口,使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转变为商品经济;为了建立一个由农业、林业、工业和服务部门组成的合理的经济结构,并且逐步使老挝走向繁荣富强,人民最高议会正式通过本法,其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1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1.授权并鼓励外国组织和公民包括海外老挝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平等互利和遵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的基础上,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和应用工业技术。

  2.承认外国投资者对投资许可证中规定的有关资本,财产和享有各种不同利润的权利;国家不得利用行政管理手段征用、没收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和财产或使其国有化;国家为外国投资者创造有利的条件。

  3.授权外国投资者在农业、林业、工业、通讯、服务行业和旅游业投资。

  第2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某些经济部门投资并为他们提供特殊的优惠条件,这些部门包括:

  1.农业、林业和利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原材料、自然资源,采用现代化技术生产出口商品或取代进口商品的工业。

  2.重要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二章 投资方式

  第3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

  1.合作企业。

  2.合资企业。

  3.外资独营企业。

  第4

  合作企业是外国投资者与国营经济组织或公司或国营——私人混合企业或居住在老挝的个人(以下简称国内投资者)之间的合作组织。

  第5

  合资企业是外国和国内投资者联合创办,拥有并经营的企业。合资企业的组织管理和活动以及参与这种经营的双方之间的关系通过合资企业章程和双方之间的合同加以管理。

  合资企业在服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享有法人资格。

  这类企业的利润由意外条件引起的损失以及经营亏损的风险由双方各自的投资比例分摊。

  第6

  各方对合资企业的资本和财产的投资可采用下列的资产形式;

  l、外国投资者可以现金、工厂、零件、机械装置、设备和材料,技术专长和工业技术,技术服务等形式投资。

  2、国内投资者可以现金、土地、河流、自然资源建筑和机械安装服务,技术专长和工业技术等投资。

  第7

  如果已经证明合资企业出现的亏损或损失是因一方对合资企业财产投资的机遇、设备零件、技术专长和工艺引起的,该方应依法对亏损或损失负责。

  第8

  外国投资者在合资企业创办期间资本的最大投资没有最高限额,但是,最小投资不得少于双方总投资的30%。各方出资的资本或资产的价值按照合资企业创办时的国际市场价格估算,并采用老挝货币或双方协议规定的外币币种。各方有权将自己的资本份额转让给他人,但须事先得到另一方的同意。

  第9

  合资企业的财产应在双方商定的,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10

  合资企业的期限由双方界定,经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同意并在合资企业合同中加以规定。合同期满前一年双方可以对可能的延期进行讨论。因某些其他原因导致严重亏损时,合资企业可在期满前中止活动,并通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

  第11

  双方应共同商定分别用于出口的和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消费的产品的百分比。出口或从其他来源收入的外币应能满足合资企业的正常营业活动以及外国投资者外币利润的最低要求。

  第12

  合资企业应由至少由3人组成的领导机构管理。各方按其资本股东权益的比例向该机构指派一定数目的代表。主席由双方共同协商任命。该领导机构有权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决定有关合资企业的组织和活动等重大事宜。该领导机构也可任命若干人员管理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第13

  授权外国投资者用自己的资本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创办企业。该外资自独营企业在服从老挝法律的前提下,享有法人资格。

  第14

  外资独营企业的期限不得超过15年。但根据该企业经营生产部门的性质,在某些情况下,该期限可以超过15年。

  第三章 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利益和责任

  第15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对于外国投资者以资本参与的企业,老挝政府既不规定其经营、计划指标,也不规定其价格。

  第16

  合资企业和外资独营企业招聘雇员时,老挝公民享有优先权。

  但是,如果需要并获得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批准,这类企业有权雇用外国人员。这些外国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工作期间必须遵守老挝法律和法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同意这些外国人在工作期间将其子女、妻子或丈夫带入老挝国内。

  在该类企业中工作的老挝或外国雇员的权利、利益和责任通过雇用合同加以保证,其工资和奖金应根据企业与雇员间的协议以老挝货币或外币支付。

  第17

  合资企业和外资独营企业必须在老挝银行或在老挝设立的任何外国银行的分行用老挝货币和外币开立账户.它们采用的会计制度必须符合国际社会接受的一般原则和标准并获得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的批准,同时应接受老挝财政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

  第18

  外国投资者的老挝贷币兑换外币时应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定期公布的外汇牌价进行,以便使其兑换率同当时外汇兑换率相吻合。

  第19

  外国投资者有权将自己的金钱通过老挝银行或在老挝设立的任何外国银行的分行汇往本国或第三国,但应遵守老挝货币当局的有关规定。

  第20

  在有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经济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缴纳所得税。税额为其月收入的5%l0%。扣除生活费用以后,他们有权将其收入的余额通过老挝银行或在老挝设立的任何外国银行的分行汇往本国或第三国。

  第21

  在享有特殊优惠条件、受到投资鼓励的领域或部门活动的合作企业、合资企业和外资独营企业均应缴纳利润税,税率为纯利润20%30%。在诸如贸易、旅馆和其他服务性行业利税为纯利润的35%以上。

  第22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同意对合资企业和外资独营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的24年内免征利润税,并在首次免税期后,根据企业投资的行业或部门、投资规模,出口量、活动期限等因素,在以后的两年内减少50%的利润税。

  如果企业在兑换年的初期未能获得任何利润,它有权延期交割亏点,其方法可以是在下一个纳税年的利润中扣除,也可以将其分散到不超过5个纳税年的时间内。

  如果外国投资者决定将其利润用于在老挝的再投资,海关当局将免征其用于再投资的利润的所有税金。

  第23

  合作企业、合资企业和外资独营企业必须为其使用的土地、水、地表和开采自然资源的特权缴纳适当比率的租金。

  第24

  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海关法规,合资企业和外资独营企业进口的原材料、备件、生产资料和货物应交纳进口税。

  第25

  合资企业、外资独营企业在缴纳利润税后,可以利用部分利润余额建立各种必要的预备基金。各项预备基金的数量应由企业领导机构决定并在企业的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

  第26

  各方之间的争论应首先通过共同协商和调解解决。在双方仍有异议的情况下,可委托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关的经济仲裁委员会或双方一致同意的任何其他经济仲裁委员会加以仲裁。

  第27

  合作企业、合资企业和外资独营企业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环境、工业卫生和工人的安全,并且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法规为企业中的老挝员工向老挝政府预算缴纳规定数量的社会保险金。

  第28

  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可向外国投资者提供免税、减税和其他的优惠。

  第四章 末尾条款

  第29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部长会议的管理外国投资的政府机构 (以下简称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FIMC)负责解决有关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事宜。

  第30

  外国投资者应提交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审核文件如下:

  创办合作企业、合资企业或外资独营企业的申请书,合同草案,企业的公司章程草案,拟议中的投资的经济和技术可行性报告。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要求递交的其他文件。

  第31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部长会议的任务是:审核上述文件变化收到创办合作企业申请书的30天内在收到创办合资企业或外资独营企业申请书的90天内,将决定通知有关申请单位。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发出的决定、通知书或许可证应为书面形式,并应签字盖章。

  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一旦对拟议中的投资发出批准书,外国投资者应在不超过90天的期限内提交有关投资执行工作进展的报告。

  第32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部长会议公布本法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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