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刘知炳涉嫌受贿罪
一、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4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曾任广西柳州市副市长、代理市长、市长,柳州市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涉嫌受贿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于2000年12月5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于1990年至1998年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柳州市外贸公司经理朱春鹤、柳州市有色冶炼总厂厂长张思难、柳州市政府驻南宁办事处主任樊杰、柳州市工商局局长黄福华、柳州交通局局长王遥等人的请托事项提供帮助,多次批准柳州市财政局拨款对柳州市工商银行进行奖励。于1992年至1999年间,先后53次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子何家丽非法收受朱春鹤、张思难、樊杰、黄福华、王遥以及柳州市工商银行行长刘洪占等人给予的人民61.6万元、港币9万元、美元2万元,共折合人民币866322元。
本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终结,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后移交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于2001年10月30日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辩护人意见
本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张树国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张树国律师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听取其辩解以及充分阅卷后,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刘某某对所收受的绝大部分钱款不知道是公款。
2、对被告人刘某某向张思难借的10万元钱认定是受贿行为证据不足。
3、被告人刘某某为朱春鹤、张思难的单位提供帮助是正常行使职权。
4、对被告人刘某某收受刘洪占的4.5万元钱指控为受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5、被告人刘某某在刑事立案前的“双规”阶段就已主动交代其涉案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6、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建议剔除疑点部分,比照同类职务犯罪的情节、数额从轻处罚。
四、 判决结果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全案证据,采纳了张树国律师关于被告人刘某某具有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于2002年6月13日下达(2001)南市刑初字第88号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的人民币866322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刘某某对此判决无异议,现已开始服刑。
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