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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庆坚被指控贪污,经四审被判无罪案

发布:欧亚嘉华 2014-12-23 来源:广西欧亚嘉华 浏览数:4374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曾某某,男,195410月出生,中共党员,19944月被任命为桂林市无线电二厂厂长,19945月被委任为桂林爱丽华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199510月被任命为桂林市无线电二厂党委书记,20023月任爱丽华公司总经理。2004727日因涉嫌贪污被刑事拘留,同年810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二、基本案情:
    
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某在担任无线电二厂厂长、党委书记及爱丽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期间,于1998年底至2003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重复报帐、虚假报帐的方式冲减其个人在爱丽华公司的借款共计人民币76万元。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曾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曾某某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7600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曾某某不服,认为其原有罪供述是检察机关逼供导致,不构成犯罪。因此,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律师意见
    
本所依法接受被告人之妻张女士的委托,指派张树国律师作为其二审案件的辩护人。张树国律师依法会见了上诉人,详细听取了上诉人的述说和辩护意见,提出了以下观点: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无证据证实其具有贪污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2、一审采信的证人证言自相矛盾,作为本案重要证据存在重大出入;3、一审法院对其申请对有关帐册进行鉴定的要求未作任何答复;4、其原有罪供述系检察机关逼供、诱供所致,要求宣告无罪。
    
四、判决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综合全案证据,于20051227日作出了(2005)桂刑经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书,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此案进行了如下裁定:一、撤销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桂市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